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落实功能类国企职责,切实加强国有企业经营风险防范,提高国有企业经营积极性、主动性和投资决策的规范性,根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关于印发无锡高新区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新发〔2016〕2号)、《无锡高新区(新吴区)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投集团功能类产业项目和竞争类股权基金投资与退出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项目投资,是指企业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的投资行为,包括设立全资子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股权投资以及具有一定现金流,预期能够给企业带来一定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投资。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项目退出,包括股权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减资退出、破产、清算以及固定资产项目的转让等行为。
第五条 投资行为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地方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二)符合高新区(新吴区)经济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有利于突出主业、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三)投资规模应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管理能力相适应;
(四)符合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六条 领航公司承担的种子资金项目,按《无锡高新区(新吴区)创新创业种子资金管理办法》(锡高管发〔2016〕85号)以及细则进行投资决策。领航公司承担的存量“530”股权投资项目,参照种子资金项目由无锡高新区(新吴区)创新创业种子资金审核委员会负责项目退出等相关审核决策。
第二章 投资项目分类
第七条 根据最新的功能类企业定位,新投集团承担的投资项目主要为功能类产业项目和创新创业项目(种子资金)投资,以及部分竞争类股权基金投资、功能类/竞争类科技金融投资。
功能类项目是指企业承担的,与高新区管委会、新吴区政府促进区域转型升级和产业发展决策相关的,投资资金主要来源于企业自筹、附有短期阶段性财政资金支持、经营收入主要来源于市场的项目,主要包括重大产业配套、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等项目。
竞争类项目是指投资资金来源于企业自筹,经营收入及现金流来源于市场,项目运营市场化的投资项目。
第八条 根据相关政府公文(包括高新区管委会或新吴区政府发文或签章的决定、通知、批复、会议纪要、意见、合作协议,下同)或任务书将投资项目界定为功能类项目;经主要领导明确批示(以下简称为领导批示)的,可以界定为功能类项目。
项目投资部门在项目投资前应准确界定项目性质,不能准确界定性质的项目或项目性质界定上存在分歧的项目,一律按竞争类项目界定。
第三章 投资管理机构及相应职责
第九条 新投集团投资管理机构由五大类别的机构来承担整个投资程序中的各项工作职责,分别为调查执行机构、决策机构、审批机构、风险管理机构和出资核算机构。
第十条 项目投资部门和项目投资评审委员会为项目的调查执行机构。
项目投资部门负责企业的走访、项目的筛选、初步调查、尽职调查、完成投资申报手续和投资后管理等工作;
项目投资评审委员会是新投集团董事会授权的项目投资审议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作出竞争类项目投资最终决策和向高新区(新吴区)投资决策委员会提起功能类项目投资建议。
第十一条 高新区(新吴区)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功能类投资项目评审、决策工作;新投集团项目投资评审委员会负责竞争类项目的投资决策工作。
第十二条 高新区(新吴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是功能类项目投资的审批机构和竞争类项目的备案机构,负责对投资项目出资进行审批和备案工作。
第十三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新投集团董事会授权的风险类事项审议及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决定新投集团的风险战略、风险管理政策、风险管理制度以及重大风险项目的应对。
审计风控部是项目投资管理的内审机构,其主要职责有出具法律意见、完善投资方案、撰写合同、审核修改法律性文件、协助投资管理部门进行投后管理,以及针对违反合同义务损害集团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法律追诉。项目投资部门设计投资方案时,审计风控部应参与调研。
第十四条 新投集团财务部作为项目投资的出资核算机构,主要负责以下事宜:
(1)当投资所需相应文件齐全后,应高效配合项目投资部门按照协议完成出资行为;
(2)应与高新区(新吴区)国资办衔接,具体落实专项项目资金的到位工作并及时汇报集团公司和领航公司的资金使用状况;
(3)掌握集团公司和领航公司资金使用状况,提前通知项目投资部门适当的出资预期时间,增强资金的衔接度和使用率。
(4)负责投资、退出、损益相关财税核算工作,负责相关涉税优惠的申报。
第四章 功能类项目投资
第十五条 功能类项目投资,在取得项目相关的政府公文、任务书或领导批示后,应当组织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或尽职调查,有条件的可组织专家论证。在组织可行性研究或尽职调查中发现项目有重大不确定性或项目实施可能对企业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应当及时与高新区管委会、新吴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沟通,并将沟通过程及结果反映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尽职调查报告中。
第十六条 项目投资工作程序包括信息收集、尽职调查和项目投资建议等过程。
第十七条 项目投资部门负责项目相关信息的收集工作,信息来源可以为政府部门、园区管理部门、科研院所、业内同行企业、相关科技企业以及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十八条 在通过以上渠道收集到信息后,项目投资部门应根据分工领域由具体项目小组对符合投资标准和原则的项目建档,通过实地调研、会谈交流、资料收集等方法,对项目进行更为全面和深入的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第十九条 在进行尽职调查的同时,项目小组与项目发起方进行具体投资方案的商讨和谈判工作,确定项目投资方案。
第二十条 项目投资部门在结合尽职调查报告和项目投资方案以及征求公司风控、财务以及外部顾问意见的基础上,认为确有投资价值的项目,在项目投资评审委员会议上提起项目议案,经项目投资评审委员会批准后,按本制度规定,提交相应的《尽职调查报告》、《项目投资方案》等资料报国资办进行初审。
第二十一条 功能类项目投资报国资办初审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关于项目投资的申请文件;
(二)与项目有关的政府公文、任务书或领导批示复印件;
(三)关于项目投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尽职调查报告;
(四)关于项目投资的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五)项目投资相关合作协议或合同草案;
(六)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高新区管委会、新吴区政府提供的短期或阶段性的资金支持(需有确定的金额)以及相关政策(需有确定的内容);
(七)其他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关于项目投资相关事项的汇报文件及高新区管委会、新吴区政府批示意见)。
第二十二条 国资办接到申请材料后,对符合报送要求的材料予以受理,提出初审意见并提交区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审议并作出最终决策。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区投资决策机构批准后,根据国资办的批复文件进入办理出资审批程序。项目投资部门及时组织投资项目的实施,并将项目投资相关合作协议或合同的复印件抄报国资办。企业承担项目执行责任和项目投资后续管理责任。
第二十四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若实际情况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尽职调查报告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履行前述审批程序。
第二十五条 项目投资部门根据经过批准的《项目投资方案》,按集团的统一规范版本起草《出资协议》、《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经公司审计风控部审核后,向区国资办等有关部门提出出资申请,经审核后获得准许出资的回复,办理出资手续。
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财务部根据《出资协议》和《公司章程》的约定及国资办的批文完成出资,项目投资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并归档。
第五章 竞争类项目投资
第二十七条 竞争类项目投资在充分组织可性行研究或尽职调查的基础上,由集团董事会授权的项目投资评审委员会负责投资决策,并形成相关决议。
第二十八条 竞争类项目在完成可行性研究或尽职调查,并执行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后,由项目投资部门将相关材料报国资办备案。
第二十九条 竞争类项目报国资办备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关于项目投资的汇报文件;
(二)企业关于项目投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尽职调查报告;
(三)企业关于项目投资的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四)项目投资相关合作协议或合同草案。
第三十条 国资办接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项目予以备案,对需要出具批复的项目同时办理批复。
第三十一条 在取得国资办备案后方可组织竞争类项目实施,并将项目投资相关合作协议或合同的复印件抄报国资办。企业承担项目决策责任、执行责任和项目投资后续管理责任。
第三十二条 竞争类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若实际情况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尽职调查报告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履行前述投资决策和备案程序。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管理是指项目投资完成后至项目退出完成的过程的管理,包括项目走访、项目运行报告、项目增值服务及项目风险处理等。
第三十四条 项目走访由项目投资部门负责,走访前要制定走访计划,报项目投资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五条 项目走访分定期走访和不定期走访。定期走访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如经营业绩、投融资情况、债权债务状况、风险等级等确定检查频率,定期走访至少每个季度要进行一次。不定期走访是对重点项目、风险较大的项目及其他需特别关注的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或全程跟踪。走访结束后,走访人员须填写《项目走访报告》,并附要求企业及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报项目投资部门负责人签批意见后与有关资料一并归档。
第三十六条 项目走访的内容:
1.被投企业是否正常经营;
2.被投企业的财务状况;
3.被投项目是否发生了新的不利因素
4.风险计量和总结;
5.其他须说明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 走访人员在走访中发现被投项目存在较大问题,须当日向项目投资部门负责人口头报告,项目投资部门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将存在问题和处理意见书面报告总经理。对发现的重大问题,项目投资部门负责人应立即报告总经理,总经理认为有必要时,可召集有关人员进行专题讨论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及措施。
第三十八条 项目投资部门应针对各个项目定期分别撰写在投项目的《项目运行报告》,对在投项目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发展前景、存在风险等进行汇总分析。
第三十九条 项目运行报告分为年度运行报告、季度运行报告、定期和不定期走访报告和风险紧急提示报告。其中:
1.年度运行报告,应在每财政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并提交总经理;
2.季度运行报告,应在每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并提交项目投资部门负责人;
3.定期走访报告和不定期走访报告,应当在走访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交项目投资部门负责人;
4.风险紧急提示报告,应在发现项目风险后一个工作日内提交项目投资部门负责人,由项目投资部门负责人酌情报告总经理。
第四十条 项目管理过程中,需要派驻董、监事的,按《新投集团外派人员管理办法》执行。被投企业涉及重大事项需要外派董、监事行使表决权前,应将需表决的事项按重要程度提交公司项目投资评审委员会或总经理进行充分讨论,并按讨论结果行使表决权。被投企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重要会议的,项目投资部门应当索取会议纪要留档。被投企业做出股权转让、变更股东、董事、监事或做出其他重要变更事项,项目投资部门应当索取工商变更登记的复印件留档。
重大事项通常包括:一定规模以上股权或债权的发行;一定规模以上的资产处置;涉及公司知识产权的交易;重大关联交易;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兼并、收购、分立、合并或清算事件;公司章程、董事会结构或议事规则的变更;公司业务范围或业务活动的本质性变化;会计政策的重大变更或外部审计机构的变更;等等。
第七章 项目退出
第四十一条 项目退出决策程序与项目投资决策程序相同。项目退出应当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前提,以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为原则,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和交易的相关程序以及集团公司与在投企业签订的《出资协议》或其他相关协议进行项目退出工作。
第四十二条 投资项目退出的主要方式有:
(1)按投资协议中约定向项目发起方转让;
(2)向第三方转让;
(3)IPO后退出;
(4)清算;
(5)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方式;
第四十三条 项目正常退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出资协议进行。如投资时已在投资协议中约定退出方式的,按照投资协议约定执行;如未约定退出方式的,应由项目投资部门向项目投资评审委员会提交《项目退出方案报告》,竞争类项目经项目投资评审委员会通过并报国资办备案后实施;功能类项目经项目投资评审委员会审议上报区投资决策委员会做出退出决策。
第四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况的,应考虑及时中途退出或清算:
(1)合作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双方合同规定,严重损害股东方利益的;
(2)企业经营管理出现重大混乱,使投资难以达到预期目的的;
(3)项目技术性能不足,产品大规模生产条件不够成熟,经反复努力仍不能达到要求的;
(4)产品因政策、市场、技术等发生重大变化,市场前景不容乐观或发展潜力不大的。
第四十五条 项目需进行中途退出的,项目投资部门应对项目进行分析后向项目投资评审委员会提交《项目退出建议报告》,竞争类项目经项目投资评审委员会通过并报国资办备案后实施;功能类项目经项目投资评审委员会审议上报区投资决策委员会做出退出决策。
第四十六条 功能类项目退出报国资办初审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关于项目退出的请示文件;
(二)关于项目运作的报告;
(三)关于项目退出的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四)项目退出相关协议或合同草案;
(五)其他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高新区管委会、新吴区政府关于项目退出的批示意见)。
项目退出后,应将相关协议或合同复印件报国资办。
第四十七条 竞争类项目退出报国资办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关于项目退出的汇报文件;
(二)企业关于项目退出的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项目投资部门应当在项目退出后将相关协议或合同复印件报国资办。
第四十八条 无论是按照投资协议退出还是采取其他方式退出的,无论是正常退出还是中途退出,均应按照国资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工作,并在确定退出方案后按项目属性逐级报批。涉及产权转让的,应经产权交易机关挂牌转让或协议转让。
第四十九条 产权转让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1)项目投资部门负责组织对转让标的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清产合资、资产编制等工作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一并完成。
(2)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工作;
(3)选择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国有产权挂牌转让并进行公告,并对征求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提出明确的受让条件;
(4)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股权投资部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
(5)转让成交后,应当以公司名义与受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并上报新区国资办获得确认交易行为的批文。
(6)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八章 风险控制
第五十条 项目投资过程必须严格依法操作,不得有任何违法行为。任何情况下,集团公司各部门、各负责人员均应以遵守法律为前提条件履行职责。
第五十一条 项目投资中所有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备忘录等任何能够产生法律责任的文件,须由公司审计风控部起草或审批,并根据情况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以保障文件内容符合公司利益,并与集团公司投资意愿一致,以最大程度的控制法律风险。
第五十二条 项目投资程序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所规定的流程进行操作,不得省略任何汇报、请示等手续,不得采取拆分项目的方式以规避审批级别,所有流程手续均应做到合法、合规,最大程度的控制政治风险。
第五十三条 与项目投资相关的所有文本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审批部门的审批文件或指示、与被投企业签订的项目出资合同等,均应妥善保存原件,归档备查。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四条 项目档案是指公司在项目投资前后形成的、作为历史纪录保存起以备工作所需的文字及以其他方式和载体纪录的材料。
第五十五条 根据公司档案管理制度和投资项目具体情况,项目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种类:政府领导批示或任务书、商业计划书、公司基本情况资料、项目概况表、初步调研报告、尽职调查报告、阶段性工作汇报、立项审批表、投资建议书、汇报材料、投资决策会议纪要、准许出资文件、公司董事会决议、投资协议书、选举董事、董事长、监事、经理的决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公司章程、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股权证明、董事会决议和纪要、股东会决议和纪要、年度工作计划、月度财务报表、定期走访记录、公司其他各类经营活动相关材料等。
第五十六条 项目档案的收集、归档、保管、整理、分类与MIS系统档案录入工作,按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在项目投资、后续管理以及退出决策中不按规定履行报审或备案手续、或因重大决策失误导致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十八条 集团年度业绩经营考核按照国资办下达指标进行。同时,集团各相关部门项目投资及管理过程中的责任将列入集团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内容。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新投集团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功能类项目投资决策流程图
附件二 竞争类项目投资决策流程图
附件三:项目立项审批表
附件四:投资建议书
附件五:项目投资评审委员会决策意见表
附件六:项目投资协议盖章审批表
附件七:初步调查和尽职报告参考提纲(产业类项目)
附则八:初步调查和尽职报告参考提纲(基金项目)
附件九:项目投资管理报告应包括的格式和内容(产业类项目)
附则十:季度(或年度)基金管理报告应包括的格式和内容
附件十一: 法律意见书参考提纲(产业类、基金类项目)
附件一 功能类项目投资决策流程图
附件二:竞争类项目投资决策流程图
附件三:项目立项审批表
附件四:投资建议书
投资建议书
投资建议书应包括以下要点:
项目概况
技术先进性
管理团队
市场前景与竞争能力
财务状况
融资计划与用途
风险因素与不确定性
投资建议:详细投资方案设计,项目价值评估(投资支撑点)、介入价位
投资退出方案设计
10、其他
项目投资评审委员会决策意见表(续)
项目投资评审委员会决策意见表(续)
附件六:项目投资协议盖章审批表
项目投资协议盖章审批表
日期 编号
附件七:初步调查和尽职报告参考提纲(产业类项目)
附则八:初步调查和尽职报告参考提纲(基金项目)
附件九:项目投资管理报告应包括的格式和内容(产业类项目)
附则十:季度(或年度)基金管理报告应包括的格式和内容
附件十一: 法律意见书参考提纲(产业类、基金类项目)